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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阳阳食品有限公司、徐州清大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初771号之二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阳阳食品有限公司、徐州清大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阳阳食品有限公司,徐州清大华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771号之二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阳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树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清大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永革。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阳阳食品有限公司、徐州清大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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