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909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珍食品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潘琼,男,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德利,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珍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红霞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