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326号原告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办事处快马厂社区快马张屯。
法定代表人牛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尔乐食品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润海园西区1-2号1-2层。
经营者王天喜,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尔乐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