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游雪琴副食品经营部,经营地址浙江省龙游县交易城一期一楼1015号。
经营者尹雪琴,女,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游雪琴副食品经营部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8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游雪琴副食品经营部于2016年7月15日以其已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游雪琴副食品经营部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游雪琴副食品经营部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龙游雪琴副食品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