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14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俊,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谭文平,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成员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先后指派检察员施智威、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俊及其辩护人谭文平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被告人罗俊在淘宝网站上注册了“lexxxx”、“dgxxx”、“waxxuo”、“dgxxxxx”等四个网店用于售卖电子产品。
2014年10月开始,罗俊利用上述网店销售假冒西门子电子产品给潘某等人获取非法利益。
(一)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罗俊在其经营的淘宝网网店(店名:waxxuo)以750元销售了一个假冒6ES7-3211BL00-0AA0西门子的工控产品(经鉴定为假冒商品)给黄颖悟(匿名:徐华)。
(二)2015年2月2日,被告人罗俊在其经营的淘宝网网店(店名:len×××@163.com)以1254.4元销售了两个假冒323-1BH01-0AA0323-1BH01西门子的数字量混合模块16点23VDC电控元件给潘某(昵称:恋上xxx)。
(三)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罗俊在其经营的淘宝网网店(店名:dgxxx,真名:蒋x君)以2560元销售了两个假冒6ES7-331-1KF02-0AB0西门子的工控模块给骆某(昵称:骆某812)。
(四)2015年2月2日,被告人罗俊在其经营的淘宝网网店(店名:dgxxx,真名:蒋x君)以90元销售了两个假冒6ES7-392-1AM00-01AA40西门子针前连接器给骆某(昵称:骆某812)。
(五)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罗俊在其经营的淘宝网网店(店名:waxxuo)以700元销售了一个假冒6ES7-153-1AA03-0XB0ET200M西门子的接口模块IM153-1给许某(网名:xxxx配件中心)。
(六)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罗俊在其经营的淘宝网网店(店名:lexxxx)以850.1元销售了两个假冒的6ES7-231-0HC22-0XA8EM231CN西门子的模块给叶某(账户:tb26×××16-00)。
(七)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罗俊在其经营的淘宝网网店(店名:dgxxx)以24600元向申某销售了30件假冒6ES7-322-1HH01-0AA0西门子SM322数字量输出模块16点光电隔离工控元件。
(八)2015年7月1日,被告人罗俊又在其经营的淘宝网网店(店名:dgxxx)以16217.04元向申某(用妻子余某的账号)销售了21件假冒6ES7321-1BL00-0AA0西门子300数字量模块6ES7321-1BL00型工控元件。
(九)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罗俊在其经营的淘宝网网店(店名:lexxxx)以9800元向贺某贩卖了6件假冒6ES7-331-7KF02-0AB06ES7331-7KF02-00ABO西门子工控元件。
(十)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罗俊在其经营的淘宝网网店(店名:waxxuo)以9300元向古观胜贩卖了多件假冒6ES7153-1AA03-OXBOET200M西门子接口模块。
(十一)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罗俊在其经营的淘宝网网店(店名:waxxuo)以700元向古观胜贩卖了一件假冒6ES7153-1AA03-OXBO西门子配件。
2015年4月12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代理人王福永到东莞市公安局莞城分局举报。
2015年11月23日,东莞市公安局莞城分局将被告人罗俊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罗俊销售假冒西门子电子产品数额累计66821.54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罗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金额数额均无异议,辩称其有一个三岁的小孩,希望得到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俊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的起刑点为5万元,被告人罗俊的销售金额为6万多元,被告人罗俊的犯罪情节轻微;
2.被告人罗俊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罗俊家庭贫困,还需要扶养父母和抚养子女;
4.被告人罗俊法律意识淡薄,且身体也不好;
5.被告人罗俊愿意接受经济处罚。
被告人罗俊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出生医学证明,拟证明被告人罗俊有一个幼儿需要抚养。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罗俊利用淘宝网网店“lexxxx”、“dgxxx”、“waxxuo”、“dgxxxxx”销售假冒西门子电子产品给潘某等人获取非法利益。
销售情况如下:1.2015年11月19日,通过淘宝网网店(店名:waxxuo)以750元销售了一个假冒6ES7-3211BL00-0AA0西门子的工控产品(经鉴定为假冒商品)给黄颖悟(匿名:徐华);
2.2015年2月2日,通过淘宝网网店(店名:len×××@163.com)以1254.4元销售了两个假冒323-1BH01-0AA0323-1BH01西门子的数字量混合模块16点23VDC电控元件给潘某(昵称:恋上xxx);3.2015年1月22日,通过淘宝网网店(店名:dgxxx,真名:蒋x君)以2560元销售了两个假冒6ES7-331-1KF02-0AB0西门子的工控模块给骆某(昵称:骆某812);
4.2015年2月2日,通过淘宝网网店(店名:dgxxx,真名:蒋x君)以90元销售了两个假冒6ES7-392-1AM00-0AA40西门子针前连接器给骆某(昵称:骆某812);
5.2015年6月23日,通过淘宝网网店(店名:waxxuo)以700元销售了一个假冒6ES7-153-1AA03-0XB0ET200M西门子的接口模块IM153-1给许某(网名:xxxx配件中心);6.2014年12月10日,通过淘宝网网店(店名:lexxxx)以850.1元销售了两个假冒的6ES7-231-0HC22-0XA8EM231CN西门子的模块给叶某(账户:tb26×××16-00);7.2014年12月31日,通过淘宝网网店(店名:dgxxx)以24600元向申某(用妻子余某的帐号)销售了30件假冒6ES7-322-1HH01-0AA0西门子SM322数字量输出模块16点光电隔离工控元件;8.2015年7月1日,通过淘宝网网店(店名:dgxxx)以16217.04元向申某销售了21件假冒6ES7321-1BL00-0AA0西门子300数字量模块6ES7321-1BL00型工控元件;9.2015年4月21日,通过淘宝网网店(店名:lexxxx)以9800元向贺某贩卖了6件假冒6ES7-331-7KF02-0AB06ES7331-7KF02-00ABO西门子工控元件;10.2015年5月18日,通过淘宝网网店(店名:waxxuo)以9300元向古观胜贩卖了多件假冒6ES7153-1AA03-OXBOET200M西门子接口模块;11.2015年5月21日,通过淘宝网网店(店名:waxxuo)以700元向古观胜贩卖了一件假冒6ES7153-1AA03-OXBO西门子配件。
上述被告人罗俊销售假冒西门子电子产品数额共计66821.54元。
另查明,第G637074号“”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是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核定使用的商品包含第9类的电子模块等。
该注册商标在案发期间处在有效期内。
再查,被告人罗俊销售的上述假冒西门子电子产品上均使用了与第G637074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以上事实,被告人罗俊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搜查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原籍材料、举报材料、商标注册证明、鉴定书、常见假冒西门子工控产品型号及真品市场单价、交易记录、网店截图、证人潘某、骆某、许某、叶某、申某、贺某、蒋某的证言及交易记录,被害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王某2、黄颖悟的陈述,被告人罗俊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俊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罗俊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俊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视被告人罗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柯小玲代理审判员 张 竹人民陪审员 叶俊彬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培(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