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03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景兰茶阁,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经营者詹雪兰,住江西省鄱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军、王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七里堡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伟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历城区景兰茶阁、济南七里堡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