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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涂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82刑初1520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涂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涂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1520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重庆市长寿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抓,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底以来,被告人涂某在晋江市青阳街道大井口鞋服市场购买假冒七波辉牌童鞋后,在其经营的“会有天使替我-99”网店中进行销售。

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涂某在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北区一民房二楼被抓获,现场查获三款假冒七波辉牌童鞋共计1060双,在网店的实际销售价分别为人民币95元、87元、7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9356元。

经统计,被告人涂某已在网上销售上述三款假鞋金额为人民币54188.77元。

综上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43544.77元。

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额较大,建议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涂某对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底以来,被告人涂某在晋江市青阳街道大井口鞋服市场购买假冒七波辉牌童鞋后,在其经营的“会有天使替我-99”网店中进行销售。

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涂某在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北区一民房二楼被抓获,现场查获三款假冒七波辉牌童鞋共计1060双,即货号C80368的239双、货号B60585的423双、货号B60442的398双,这三款假冒童鞋在网店的实际销售价分别为人民币95元、87元、7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9356元。

并经统计,被告人涂某已在网上销售上述三款假冒童鞋的金额共计人民币54188.7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约在2015年3、4月间,涂某向其租用房子,其有看见在存放一些带有包装的鞋;

并对被告人涂某进行辨认。

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妻肖春荣有注册“小草3718”淘宝网店,在2015年9月起借给涂某使用。

3.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鉴定报告、价格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说明等,证实七波辉品牌的注册情况、价格情况、扣押产品系假冒产品及未授权等情况。

4.淘宝交易记录、网上交易记录调取截图、网店及出售鞋样截图、淘宝帐号、网店名称,证实网上销售情况。

5.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及照片,证实现场检查及扣押情况。

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侵权产品的出厂环节的价格。

7.检测报告,证实经质量检测,货号C80368假冒鞋子的成鞋耐折性能不合格,货号B60585假冒鞋子的底墙与帮面剥离强度不合格,货号B60442假冒鞋子的所检项目合格。

8.公安机关相关材料,证实户籍情况、抓获及破案经过等。

9.被告人涂某供述,供述其借用表妹身份注册登记网名为“会有天使替我-99”的淘宝网店,在网店内销售假冒七波辉品牌童鞋,后被查获;

假冒鞋子是在大井口鞋服市场向一个过路男子买的,没有品牌公司的销售授权许可;

其有向朋友刘某借用“小草3718”帐号来刷信誉,这个帐号的用途是虚假购买。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涂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既遂数额为54188.77元,未遂数额为89356元,以犯罪既遂认定。

被告人涂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8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

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七波辉牌童鞋共计1060双,即货号C80368的239双、货号B60585的423双、货号B60442的398双,及作案工具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雁平审 判 员  林雅思人民陪审员  王雪娇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雄彪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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