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12号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石正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景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自安,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门市安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健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宗,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安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150元,由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