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初28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琳,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庆,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世恭,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葛世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