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02刑初270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海明,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环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春辉,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6]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海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春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海明及其辩护人李春辉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海明明知“黑金刚kk”保温材料是江苏昆山长绿环保建材公司的注册商标,在经销商颜志勇(在逃)的要求下,生产假冒黑金刚kk注册商标的保温材料和抗裂砂浆卖给颜志勇,颜志勇然后将假冒的黑金刚kk保温材料卖给宜春的用户。
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方海明共生产了94吨假冒黑金刚kk注册商标的保温材料,以每吨1270元的价格出售给颜志勇,由颜志勇销售至宜春市时代花园项目工地。
2015年10月,被告人方海明生产了30吨假冒黑金刚kk注册商标的保温材料与5吨假冒黑金刚kk注册商标的抗裂砂浆,分别以每吨1270元和每吨700元的价格出售给颜志勇,由颜志勇销售至宜春市大塘安置房三期香蜜湖工地。
至案发��颜志勇共支付给被告人方海明现金6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庄某1、庄某2、邱某、万某、徐某、樊某、邹某、廖某的证言、被告人方海明的供述、昆山长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请求函、长绿20151113-02、20151113-03、20151123-08号鉴定报告、宜春市大塘安置房三期和时代花园工程质量保证书、江苏昆山长绿环保建材公司性质相关书证以及所生产产品商标是注册商标的相关书证、正品包装袋照片、大塘工地查扣样品照片、昆山长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声明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方海明制假窝点现场照片、工地扣押材料照片、被告人方海明与颜志勇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方海明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海明未经黑金刚KK保温材料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方海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海明已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方海明认罪态度好且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海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方海明非法所得65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