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834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芝成,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立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街道办付家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方昌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立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立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