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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灵宝市弘韵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2知民初122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灵宝市弘韵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灵宝市弘韵烟酒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22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弘韵烟酒商店,住所地,灵宝市新华路(河南省灵宝市新华西路与弘农路交叉口向东约400米路南“弘韵烟酒批零”)。

经营者:师风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娇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灵宝市弘韵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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