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1247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奥维丝丽内衣店,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翁泽斌。
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奥维丝丽内衣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奥维丝丽内衣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缴纳),本院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