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380号原告上海强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蒋光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诸永琪,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莹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义锁。
被告海宁市宏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冯玉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强馨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莹雷食品有限公司、海宁市宏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上海强馨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强馨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后由原告上海强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50元。
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