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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发森与惠安县美食捌号餐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440号之一
案件名称官发森与惠安县美食捌号餐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官发森,惠安县美食捌号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440号之一原告:官发森,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委托代理人:王南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志娥,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安县美食捌号餐厅,经营地址福建省惠安县。

经营者:王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官发森与被告惠安县美食捌号餐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发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官发森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人民陪审员  洪渊源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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