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677号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与中兴路交叉口雅宝国际广场4栋1903室。
法定代表人:王赵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张杰餐饮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经北六路和第五大街万通公寓31号。
经营者:徐闪闪。
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张杰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