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048号原告李伟敏,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万来,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敏与被告吕万来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伟敏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敏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伟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