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与鹰潭市月湖区新两岸咖啡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6民初33号
案件名称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与鹰潭市月湖区新两岸咖啡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鹰潭市月湖区新两岸咖啡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民初33号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204-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金梅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月湖区新两岸咖啡厅,经营场所鹰潭市站江路新长城宾馆二楼。

负责人宁乾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市月湖区新两岸咖啡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以其与被告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计收1150元,由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