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终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贵,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侯家岗乡上丰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诗亚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李窑村XXX号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号、XXX号。
法定代表人:车国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车建兴,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赵新贵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理中,上诉人赵新贵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袁 玮代理审判员 刘胥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