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黄河口双利重柴配件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5民初67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黄河口双利重柴配件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口双利重柴配件总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初67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黄河口双利重柴配件总汇。

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口商贸城大发街830号“双利重柴配件总汇”门市。

经营者:何金铃。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黄河口双利重柴配件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