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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5民初19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张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初1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23日,住四川省合江县佛荫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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