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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永佳福商场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终1116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永佳福商场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永佳福商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1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永佳福商场(经营者钟凯中,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新亨镇坪埔村新祠堂围外一巷**号),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王章勇,住四川省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永佳福商场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永佳福商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永佳福商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永佳福商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永佳福商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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