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72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思祥,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思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