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37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泰隆祥床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培举。
委托代理人:王文书。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创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玉。
申请再审人江苏泰隆祥床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创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商终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泰隆祥床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6日以本案已与被申请人盐城创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泰隆祥床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泰隆祥床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