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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软件公司与苏州奥杰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234号之一
案件名称MSC软件公司与苏州奥杰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MSC软件公司;苏州奥杰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234号之一原告MSC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新港滩,麦克阿瑟大楼4675号900室。

法定代表人道格拉斯W.坎姆贝尔,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丹,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奥杰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277号。

法定代表人宿佳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池振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MSC软件公司与被告苏州奥杰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MSC软件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MSC软件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MSC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为7350元,由原告MSC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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