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28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
(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春,山东智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信誉楼大街高邦饰品店。
住所地:黄骅市信誉楼南大街5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3MA0ALFYC6N。
经营者:洪万胜。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黄骅市信誉楼大街高邦饰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