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131号原告:上海零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祖冲之路2277弄1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赵传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皓,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军,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金,女,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原告上海零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玖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窦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零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晓东、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窦金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零玖公司起诉称:原告享有第8318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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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813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些商标核定项目均为第3类,核准使用范围包括:洗发液;
洗面奶;
清洁制剂;
抛光制剂;
研磨制剂;
香精油;
洗澡用化妆品;
化妆品;
牙膏;
香。
经过原告对该些商标的认真经营及大力宣传,“”商标及“”商标已经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相应产品也获得广大消费者普遍认可,成为具有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的品牌。
近日,原告发现“淘宝网”网站上掌柜名为“158××××7162金金”的淘宝店铺“艺指独秀”未经原告许可,存在将涉案商标“”及“”文字使用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及网页的“宝贝描述”、“宝贝详情”位置等违法行为。
“淘宝网”网站系淘宝公司经营,经原告多次要求停止侵权乃至诉讼,淘宝公司经营的网站上仍然存在大量侵权行为。
原告认为,上述侵权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享有对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窦金及淘宝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故起诉,请求判令:一、淘宝公司、窦金在“淘宝网”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8318438号、第110813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删除“淘宝网”上和涉案商标核准使用范围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商品包装、“宝贝描述”、“宝贝详情”的所有店铺网页及所有商品链接);
二、窦金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合理费用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
三、窦金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庭审中,鉴于被告淘宝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商品链接,故原告零玖公司撤回了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并表示不再主张二被告侵犯其第110813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零玖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第8318438号商标注册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2.编号为中检协证明(2015)HBCP178号的CAQI证书原件一份;
3.编号为中检协证明(2015)HBDC229号的CAQI证书原件一份;
证据2、3共同用以证明原告生产的产品为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产品质量稳定的事实。
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美甲专业委员会授予的“副会长单位”称号复印件一份;
5.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上海市美甲专业委员会授予的“副会长单位”称号复印件一份;
6.第十八届中国美容博览会授予“领衔品牌”称号原件一份;
7.第十九届中国美容博览会授予“领衔品牌”称号原件一份;
8.中国流行色协会授予“理事单位”称号复印件一份;
9.2010中国国际美甲大会授予的“最佳支持单位”称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4-9共同用以证明原告认真经营两个涉案商标,品牌得到广大消费者认可,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事实。
10.参展费及展位费发票原件八份、宣传广告费发票原件五份;
11.品牌代理协议原件二份;
证据10、11共同用以证明原告极重视其所拥有的品牌及对商标推广的事实。
12.作品登记证书原件二份,用以证明原告对“”标识在知识产品领域全方位保护的事实。
13.公证书原件及公证购买的侵权实物各一份,用以证明窦金侵权的事实。
14.律师代理费发票原件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支出律师代理费的事实。
15.公证费及公证处收取的打印费发票原件二份,用以证明原告支出公证费用的事实。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未实施任何侵害零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淘宝公司系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商,仅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并就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的场所,未实施或参与信息发布行为,所有信息均是由卖家上传。
淘宝公司未实施任何销售、许诺销售侵犯零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
淘宝公司与零玖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盈利模式均不同,淘宝公司与零玖公司之间不构成竞争关系,未侵害零玖公司的商标权。
二、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明知卖家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行为。
淘宝公司的网络平台拥有海量的店铺及店铺经营者,由于网络信息量的无限庞大,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网络服务商没有监视网络、寻找侵权行为的法律义务,也不具备这一能力。
涉诉商品信息是否侵害零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权利人没有投诉或起诉前,淘宝公司根本无从得知,故对卖家的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
一方面,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在商户入驻前,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尽量对商户身份进行审核。
同时,淘宝公司在《淘宝服务协议》、《淘宝规则》等文件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后的注意义务。
淘宝公司在收到权利人投诉后,会及时检查涉诉商品信息并审核权利人的投诉是否成立。
在投诉成立后,淘宝公司会将涉嫌违规的产品按照淘宝规则进行产品的下架、删除链接等方式进行处理。
现经查询,平台上的该涉案产品信息已经不存在。
因此,淘宝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侵权责任。
综上,即使窦金的行为构成侵权,淘宝公司亦不构成帮助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零玖公司对淘宝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
被告淘宝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167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服务协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是用户获取物品或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就物品和/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场所,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且已经尽到事前提醒注意义务的事实。
2.网络截图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涉案产品已下架,相关产品信息已删除的事实。
被告淘宝公司对原告零玖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12,对三性均无异议。
证据13,对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未出售涉案产品或发布相关的产品信息,且在原告起诉后核实并确认涉案产品已经下架,已尽到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商应尽的义务,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证据14,根据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该案件是风险代理,因此律师费未实际产生。
证据15,对三性均无异议。
原告零玖公司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对三性均无异议。
证据2,对三性均有异议,因该证据为网络打印件。
被告窦金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零玖公司、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本院对原告零玖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13,该些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证据2、3、4、5、8、9、12,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该些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6、7、11,该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待证事实,本院对该些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10,该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对零玖公司在多地推广、宣传涉案商标的事实予以确认。
证据14,委托代理合同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对该项证据不予确认。
庭审中零玖公司确认本案为风险代理,律师代理费尚未向代理人进行支付,故该代理费发票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鉴于零玖公司委托律师出庭的事实,本院将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的工作量等因素,对其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予以酌定。
证据15,零玖公司主张为本案维权支付1500元公证费,结合零玖公司确实办理公证证据保全事项及提供了公证费发票,其主张的公证费用未明显过高,本院确认零玖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用1500元。
本院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本院经审核后认为,该些证据符合三性原则,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证据2,庭审中零玖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被删除,故本院对该待证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28日,零玖公司注册取得第831843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洗发液;
洗面奶;
清洁制剂;
抛光制剂;
研磨剂;
香精油;
洗澡用化妆品;
化妆品;
牙膏;
香。
第8318438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1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
2015年8月11日,零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文莉申请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对其在网上购物、浏览截取网页、接收购买货物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周文莉在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淘宝网网站上掌柜名为“158××××7162金金”开设的“艺指独秀”网店内购买指甲油一瓶,并截取了相关销售网页,页面显示商品名称“正品专柜NINES奈斯甲油胶健康环保胶QQ胶芭比胶名珊环保胶”,销售价为15-25元,实付款27元(含快递费),交易成功17件,形成订单号:1146744376946952。
2015年8月14日,周文莉在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在广东省××浈××区风采街道西堤××楼签收快递包裹一件(物流公司:天天快递;
快递单号:560352045036)。
后公证员将包裹打开并拍照再封存后交由周文莉保管。
2015年8月20日,公证员对前述订单进行确认收货。
2015年8月31日,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出具了(2015)粤韶韶州第005256号公证书。
零玖公司因此支出公证费1500元。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显示包裹内有天天快递详情单(运单号为560352045036)一份,包裹内有指甲油一瓶。
被控侵权产品瓶身中间显著位置使用有标识。
淘宝公司确认掌柜名为“158××××7162金金”开设的淘宝店铺由窦金注册经营。
本院认为,零玖公司系第83184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零玖公司主张窦金销售涉案商品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在瓶身中间显著位置使用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与零玖公司第8318438号商标相比较,两者均包含了圆圈、箭头及NINE英文字样,且读音、含义接近,消费者看到涉案标识,便会联想到“九”或“零九”,故涉案标识与零玖公司第8318438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且第8318438号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为第3大类,包括化妆品,涉案产品为指甲油,亦属化妆品范围,故属相同产品。
零玖公司确认涉案产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零玖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商品,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属于侵犯零玖公司第83184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窦金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侵犯零玖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庭审中,零玖公司撤回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本院对淘宝公司的责任问题不再评判。
综上,窦金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零玖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零玖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零玖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品售价15-25元,交易成功17件;
2、零玖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支出公证费15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零玖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零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上海零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1元,被告窦金负担599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窦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