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87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秉睿,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晓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言。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