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30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大润发超市。
经营地址:山东省昌邑市柳疃镇。
经营者:李桂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