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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信阳市平桥区欢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15民初4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信阳市平桥区欢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区欢乐购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初4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平桥区欢乐购超市(以下简称“欢乐购超市”)。

经营者韩敏敏。

原告家化公司与被告信阳市平桥区欢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系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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