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初4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平桥区欢乐购超市(以下简称“欢乐购超市”)。
经营者韩敏敏。
原告家化公司与被告信阳市平桥区欢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系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