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民初178号原告范开英,女,汉族,1961年10月4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营口市。
委托代理人马颖,辽宁西方律师事所律师。
被告姚丽梅,女,汉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潘洪奇,男,汉族,现住辽宁省黑山县。
原告范开英诉被告姚丽梅、潘洪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范开英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范开英诉称,2014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新鹰疗法”加盟协议,自2015年5月15日,被告因经营不善自愿退出加盟,并声明“……退出之日期声明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地区使用新鹰疗法品牌及相关产品……”。
可被告至今仍使用“新鹰疗法”品牌招揽生意进行理疗服务,给“新鹰疗法”品牌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声誉的损失10万元人民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开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开英撤回对姚丽梅、潘洪奇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范开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