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珍好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
法定代表人;
赵敬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秀云,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良,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范县新区瞧瞧超市。
经营场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
负责人:曹存义,系濮阳市范县新区瞧瞧超市经营者。
上诉人石家庄市珍好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芦秀云、濮阳市范县新区瞧瞧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濮中法民三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石家庄市珍好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以双方已就此纠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石家庄市珍好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市珍好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市珍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