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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秀云与石家庄市珍好食品有限公司、濮阳市范县新区瞧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民终981号
案件名称芦秀云与石家庄市珍好食品有限公司、濮阳市范县新区瞧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家庄市珍好食品有限公司,芦秀云,濮阳市范县新区瞧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珍好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

法定代表人;

赵敬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秀云,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良,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范县新区瞧瞧超市。

经营场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

负责人:曹存义,系濮阳市范县新区瞧瞧超市经营者。

上诉人石家庄市珍好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芦秀云、濮阳市范县新区瞧瞧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濮中法民三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石家庄市珍好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以双方已就此纠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石家庄市珍好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市珍好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市珍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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