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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安徽兴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皖民三终字第00103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安徽兴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兴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磊若软件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三终字第00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兴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振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传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敦福,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轶,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兴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兴林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4)六民三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三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安徽兴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爱武代理审判员  吴 莹代理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梦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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