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166号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展杨,广东德功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雄,广东德功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阳光网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
被告:广东阳光网苑发展有限公司白云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马俊标。
被告:广州市优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仇洪。
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阳光网苑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阳光网苑发展有限公司白云分店、广州市优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576041.6,名称“电脑一体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