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377号原告:沈阳市兰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朝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春雷。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兰妮金地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潘丽。
原告沈阳市兰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兰妮金地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沈阳市兰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兰妮金地幼儿园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阳市兰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兰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沈阳市兰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