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208号 原告: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三湾工业园东塘大道东侧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5765812740。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献县捕猎者渔具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陌南镇新北峰村3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MAOEXWEY43 经营者:张高顺。
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与献县捕猎者渔具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3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