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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佳泽食品有限公司与泉州佳泽食品有限公司、南安市霞美镇何世旭冻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943号
案件名称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佳泽食品有限公司与泉州佳泽食品有限公司、南安市霞美镇何世旭冻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佳泽食品有限公司,南安市霞美镇何世旭冻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943号原告: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

法定代表人:刘鸣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佳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许月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碧文,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勇拓,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霞美镇何世旭冻品商行,住所地南安市。

经营者:何世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佳泽食品有限公司、南安市霞美镇何世旭冻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泉州佳泽食品有限公司、南安市霞美镇何世旭冻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1,150元,由原告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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