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902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砚猛,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福俉柠科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B幢120室(宏福俉柠超市)。
经营者张永顺。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福俉柠科技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宏福俉柠科技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