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791号原告:IGUS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国。
法定代表人:FrankBlase,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雯,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思坤,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化市赛顺塑料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东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IGUS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赛顺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IGUS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IGUS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