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043号原告:陕西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安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阳,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国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权村。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马海珍,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成,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
法定代表人:徐小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亮,该公司员工。
陕西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国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陕西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陕西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