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373号原告:惠州市东阳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二路45号厂房(二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681908368。
法定代表人:张锦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旭,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昱颖,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翼飞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华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95870542X。
法定代表人:徐思红。
被告:徐思红,女,汉族,1983年6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
原告惠州市东阳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翼飞模型有限公司、徐思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惠州市东阳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经查,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
但原告惠州市东阳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迄今为止并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且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东阳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邓洁婷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