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736号之二原告:冷鹭浩,男,汉族,1956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张松亭,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德阳,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厦门新技术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工业区枋湖西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U。
法定代表人:LEEKICHEO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松亭,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德阳,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菲莉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5。
法定代表人:杨建辉。
原告冷鹭浩、厦门新技术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菲莉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立案。
原告冷鹭浩、厦门新技术集成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鹭浩、厦门新技术集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鹭浩、厦门新技术集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冷鹭浩、厦门新技术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