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终38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黄岩江南塑料制品厂。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洋镇潮济街。
法定代表人:蔡岳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号院*号楼***单元。
法定代表人:卢锡柱。
原审被告:朝阳区王达新天地超市。
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045号。
经营者:王达,男,汉族,1992年11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上诉人浙江黄岩江南塑料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朝阳区王达新天地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同,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黄岩江南塑料制品厂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黄岩江南塑料制品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黄岩江南塑料制品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上诉人浙江黄岩江南塑料制品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