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403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袁花连锁店,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16号。
经营者:朱正耀,该店负责人。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袁花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