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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趣尚网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淘宾汇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趣智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930号
案件名称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趣尚网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淘宾汇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趣智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广东趣尚网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淘宾汇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趣智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930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霞,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趣尚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丁皓。

被告:广州市尚淘宾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段19号厦滘商务区A区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朝炼。

被告:广州市趣智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孙朝炼。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趣尚网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淘宾汇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趣智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费   晓代理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兰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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