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029号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武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洪叶,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京玺,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王相臣,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系飞龙地毯业主,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西二路与水田路交汇南100米路西布匹市场外围47号。
被告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士岭,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相臣、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