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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与王相臣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1029号
案件名称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与王相臣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王相臣,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029号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武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洪叶,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京玺,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王相臣,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系飞龙地毯业主,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西二路与水田路交汇南100米路西布匹市场外围47号。

被告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士岭,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相臣、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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