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申字第1492号之一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诺基亚公司。
住所地:芬兰埃斯波凯拉卡基7号。
法定代表人:哈克兰塔·爱娃·卡丽娜,该公司法律知识产权董事。
法定代表人:莫林·保罗·亨利·克里斯��安,该公司知识产权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吴丽丽,女,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魏小薇,女,汉族,1980年4月8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原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苑路399号1幢。
法定代表人:邱文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芳,女,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
再审申请人诺基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诺基亚公司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981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该案涉及本案发明专利权(名称为“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号为200480001590.4)的效力,所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158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鉴于涉案专利权的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件正在审查中,本院中止了本案的审查。
2016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5)知行字第268号行政裁定,驳回了诺基亚公司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981号行政判决的再审申请,本案遂恢复审查。
本案恢复审查后,诺基亚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诺基亚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诺基亚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