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112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爪,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石笋乡肖玖明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中江县石笋乡场镇。
经营者:肖玖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县石笋乡肖玖明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