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5645号之一原告佳能株式会社(日本),住所地日本。
委托代理人敖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晓毅,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中顺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陈一平。
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佳能株式会社(日本)诉被告扬中顺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佳能株式会社(日本)以与被告扬中顺腾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能株式会社(日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66元[已由原告佳能株式会社(日本)缴纳],本院按规定减半收取5233元,由原告佳能株式会社(日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