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冉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茅利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晔,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齐时历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茅利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晔,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小双,系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民,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安冉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齐时历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安冉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齐时历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0日��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安冉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齐时历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安冉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齐时历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上诉人上海安冉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齐时历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